據介紹,此次清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175件,其中《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政府性資源(資產)收益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眉府發〔2011〕10號)等27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因已過有效期或階段性工作已經完成而失效;《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暫行規定的通知》(眉府發〔2011〕7號)等36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因已出臺新文件,或原文件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無上位法依據或部分與上位法不一致而被廢止?!睹忌绞腥嗣裾P于印發眉山市行政調解工作規定的通知》(眉府發〔2011〕16號)等1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后繼續執行,其中大部分是對有效期時間做出修改,其余是對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
市政府要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本地本部門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及時修訂和廢止。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起草部門要向市法制辦提出廢止或修訂完善等具體意見,市法制辦要建立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規范有效實施。